104年1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階段施行的化學品管理相關子法,目前業已完成立法程序,子法內容、工具與指引已登載於相關網站中,提醒廠商依法進行相關化學品登記、報請備查、管制許可及分級管理等作業。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職安法條款:第13條 內容: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網站:http://csnn.osha.gov.tw/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職安法條款:第14條第1項 內容: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網站:http://prochem.osha.gov.tw/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職安法條款:第14條第2項 內容: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網站:http://prochem.osha.gov.tw/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職安法條款:第11條 內容:雇主應依危害性化學品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化學品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以減少工作者暴露危害之風險。 網站:http://ccb.osha.gov.tw/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3年7月3日公告實施)
職安法條款:第10條 內容: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網站:http://ghs.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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