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商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之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生效。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為提供更便捷之申辦管道,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時,得依本公告事項二網站所公布之資料格式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上開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之資訊網站:http://ghs.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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