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規定授權訂定,為配合國際推動GHS(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業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依同法第七條授權發布施行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嗣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修正,已更名為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採分階段指定適用危害物質名單,並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全面施行,事業單位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得併行。茲因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本規則所定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事項,另規定於業已發布施行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規定,辦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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