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澄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錯誤訊息
2015/11/20
有關近日部分有心人士於網路上傳遞職安署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草案)不顧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工作權益等之不實言論,為避免以訛傳訛,造成實際從業工作者之擔心與疑慮,本署特澄清與回應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正係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新增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之需求,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仍為推動職場健康服務之核心成員: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為推動職場健康服務之核心人員,本次修正該規則係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新增人因性危害、過勞及不法侵害之危害預防等身心健康保護事項,有必要擴充健康服務之需求,爰規劃對於勞工3000人以上之大型企業,除仍需維持僱用必要之護理人力外,「得」依需求納入其他具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生)等資格之人員,組成專業團隊提供勞工更為完整之健康服務。職安署並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規定,持續依事業單位之風險、規模及醫護人力之服務能量與成效,逐步擴大運用護理人員之專業,落實勞工健康服務工作,所述不顧醫護人員工作權之言論,與事實不符。
二、提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專業發展:
為提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職涯發展及在職專業訓練,本次修正草案係針對大型企業之總機構,增列僱用「職業健康照護管理師」之規定,以結合護理專業與規劃及整合管理之功能,另對於一般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亦規劃納入在職多元學習之機制,以提升其相關知能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品質;此外,職安署自104年起已試行辦理「職業健康照護管理師」之認證,提供部分護理人員提升專業價值的管道,並無強迫考照或損及權益之情事,且相關新修規定均將給予適當緩衝期,以避免造成衝擊。
三、我國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尚待努力,歡迎各界提供具體建議:
勞工健康服務涉及多元專業之參與,有待各界共同努力以提升勞工健康服務成效。職安署前已邀請相關專家、團體及業界代表等開會研商該規則修正草案,並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辦理預告作業,各界可於職安署或行政院公報中心瀏覽相關訊息,對於本規則之修正,職安署均持開放態度溝通討論,民眾或相關團體如有建議,歡迎提供具體內容與說明,俾利法規修正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